第一条本馆以接受有益教学科研之各类型文献为原则,凡符合以下条件的文献将被纳入馆藏:

(一)适合大学本科及以上层次,属本校教学科研学科范畴,具有学术参考价值。

(二)属本馆缺藏或复本量不足者。

(三)内容与出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原则上应为正式出版物。

(四)外观品相适合馆藏与利用。

(五)文献类型:学术著作(包括著、编、译、审)和其他作品(包括日记、笔记、自传、信件、手稿);地方志、乡邦文献、家谱及族姓资料、各地政协或文史委编辑的地方文史资料、各类志稿、专业志、部门志及地方党史资料等地方文献;反映本校历史和现状的各种资料(年鉴、手稿、照片、报纸、讲义、信函、日记、画册、音像视频等);私人收藏的中外古籍、舆图、碑文、史稿、经卷、画卷、金石拓片、名家批校本及其他有收藏价值的手迹、书稿、信函、自传、札记、回忆录、照片、录音;学位论文、科技报告、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政府出版物、产品资料等特种文献等。

以下文献一般不纳入馆藏

1.违反我国出版法、著作权法、版权法及相关法律的文献;

2.涂抹、水渍、破损已不能使用的文献(校友成果、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古文献、地方文献或名人手稿,则不在此限);

3.内容、时间失效不具学术参考价值的图书文献;

4.未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出版的图书文献,原则上不纳入馆藏;

5.其它不符合本馆馆藏发展规划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