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

信息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国知办发规字﹝201762号)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33251-2016),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提升学校创新能力,规范学校以及面向社会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行为,维护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由浙江师范大学设立并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和人才培养等工作的机构。中心设在校图书馆,实行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中心基本工作职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立足学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需求,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相关工作,为学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持学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四条 中心基本工作原则

一、客观原则。中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为委托方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不受委托方其他要求的干涉;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须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提供可信的信息服务结论,最大限度地保证所出具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

二、保密原则。中心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对委托方提供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回避原则。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与委托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中心与委托方进行业务接洽时,应对委托方进行利益冲突核查。当委托方需要委托的业务与中心已经完成或者正在进行的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业务存在利益冲突时,中心不再受理此委托。

第五条 中心主要业务范围

一、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及相关数据文献情报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

二、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知识产权事务和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三、支持学校优势学科建设,配合学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提供重大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四、参与学校产学研协同创新,协助学校知识产权的资产管理和运营,跟踪具有转移转化潜力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专利竞争力、专利稳定性、潜在转移/转化目标企业检索等相关分析报告,促进学校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五、承担学校知识产权信息相关培训,壮大信息服务人才队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素养教育,宣讲普及知识产权信息知识及技能。

六、为师生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创新活动提供实践场地和专业指导,参与学校知识产权教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七、发挥信息资源和人力优势,为地方经济产业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八、参照以上内容,为政府部门及社会企事业单位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第六条 机构设置

一、成立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中心主任、分管业务副主任以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负责审定中心中长期规划、协调落实中心工作经费和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二、设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业务小组。由图书馆联合知识产权管理服务人员与专业教学研究人员联合组建。业务小组负责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业务的日常受理、任务分派、报告完成、审核提交、结算费用等事务性工作;落实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队伍建设、职工培训、业务绩效考核等计划方案的实施。

三、设立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专家小组。聘请校内外相关专家学者,为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发展、重大项目技术路线和政策法律相关问题等提供专业指导和意见建议。

第七条 中心专业人员任职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获得教育部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颁发或认证的相关资质证书,包括教育部科技查新员、教育部科技查新审核员、全国专利信息实务人才及高校专利信息分析实务研修班结业证书等。

三、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四、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良好的信息检索和分析能力。

第八条 服务保障

一、学校在人员支持、人才培训、业务规范制定、交流平台搭建等方面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予以指导和支持,并探索建立中心经费投入增长保障机制。

二、学校图书馆负责建设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资源、数据库、信息分析工具等数字资源和软硬件设施。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中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做好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档案、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人员变更和教育培训等档案的归档存档工作。

第十条  中心负责完善各项组织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服务工作体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服务内容,与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委托方协商签订服务协议,根据所签协议出具报告。

第十一条  根据委托任务的不同,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通常包含:委托日期、检索日期、检索人员、检索数据库、待检索技术要点、基本检索要素、检索式与结果、检索文献列表、分析以及审核人员等。

第十二条  中心实行知识产权信息服务项目负责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负责人对承接的服务项目按时保质完成负全责,并负责项目服务过程的记录和服务结果的追踪反馈等。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