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的书刊是公共财产,是学校文献保障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读者必须倍加爱护,妥善保管。为避免书刊遗失、损坏,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遗失图书,应在一个月内以相同版本图书偿还。遗失图书,可以购买相同图书抵赔,免收加工费。抵赔的图书***相完好,要求题名、作者、出版社、出版年、页码、价格等完全相同。如抵赔相同图书确有困难,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1990年后出版的中文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1989 年(含)以前出版的中文图书按原价20倍赔偿。单价1元以下图书按原价的60倍赔偿,单价1元以上2元以下图书按原价的40倍赔偿。
(二)进口外文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无价格的图书按50元计)。
(三)成套多卷书、配套工具书,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者,按整部图书总价格赔偿,如赔偿总金额少于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按单册赔偿办法所规定的金额收取。
(四)善本书、手稿、古籍等特藏以及各种画册、画页、照片、图片、拓片、地图、挂图、条幅、书法作品等,由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赔偿数额。
二、凡遗失报刊,应在一个月内以同样的报刊偿还,否则,按如下规定处理:
(一)当月或当年报纸,遗失1张按1个月赔偿;遗失1个月按1年赔偿。
(二)馆藏中外文报纸合订本,遗失1本按该报纸现年全年价格的3倍赔偿。
(三)当年的中外文期刊,遗失1期按全年价格的2—3倍赔偿。
(四)馆藏一年以上的中外文期刊,遗失1期,按该刊现年价格的3倍赔偿;遗失1卷(合订本1本),按该刊现年全年价格的5—6倍赔偿。
(五)经过装订加工的报纸、期刊赔偿时另加装订、加工费。
(六)如以复制品偿还,收该报刊全年价格的60%作为补偿费,另收复原装订费。
三、污损书刊,按其污损程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书刊内容和纸质,对他人阅读无大影响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赔偿书刊原价的30—50%。
(二)污损严重(10处以上),他人阅读有严重影响或污损处清除不掉,按有关书刊遗失条文处理,并交回污损图书。
(三)在书刊内涂写,内容构成政治问题或其他问题者,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文处理外,图书馆将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四、偷窃、撕毁书刊的处理:
(一)凡偷窃、撕毁书刊中的资料、图片、数据、表格等,最低罚款50元,可按原价的20倍乃至更大倍数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通报批评,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二)隐匿书刊中的图表、附属物等不归还图书馆,以偷窃、撕毁书刊论处。
(三)以上各项除按条文处理外,都须交回书刊资料。
五、赔偿与表彰:
(一)读者赔偿同刊号、同版本书刊资料,则原书刊资料加盖印章注销后归读者本人所有。
(二)赔偿现金,则原被污损的书刊资料或遗失后剩余的书刊资料归图书馆所有。
(三)读者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刊或购得相同刊号及版本书刊,可持赔款单据到图书馆办理退款手续(应付超期使用费),超过一个月的不再办理退还手续。
(四)凡发现并抓获偷窃、撕毁书刊者,或举报并证实提供情况准确者,图书馆除为其保密外,将给一定的表彰与奖励。